区城乡管理局

    晋源区城乡管理局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晋源区城乡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太原市晋源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系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五)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六)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以通过晋源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晋源区城乡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太原市晋源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执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记录范围,具体包括各项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各环节。  

    第五条自行政执法工作开始至行政执法工作结束为一个记录时限,执法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开展记录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纸质执法文书记录为主,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电子设备记录为辅。

    第七条以纸质文书为记录载体的,按照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制作执法文书,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环节。  

    第八条记录人员应全面、客观、及时全程记录执法活动,并完整填写记录执法活动的执法文书。记录完毕后,应由全体现场执法人员签名,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有见证人的,应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  

    第九条根据行政执法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形式记录执法过程,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取、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前置、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以及涉及直接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电子设备为记录载体的,记录人员在记录中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必须应予以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第十一条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未及时予以固定的,案件终结前应予以固定,并随案卷归档。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记录文书是本单位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全面记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及自由裁量等证据材料,记录文书一旦制作完成,禁止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要求予以保管,其借阅、查询、复印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晋源区城乡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太原市晋源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太原市晋源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股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通过法制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涉嫌犯罪需要移交的案件;  
    拟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立案后或者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要撤销的案件;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法制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法制股应当自接收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太原市晋源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八条执法中队对送交法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执法中队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

    请查看附件:

    晋源区城乡管理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流程图.docx

    晋源区城乡管理局 行政执法人员事项清单.xlsx

    晋源区城乡管理局 行政执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规定.docx

    晋源区城乡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流程图.docx

    工作职责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研究起草相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制度规定等,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区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的有关规定。

    (三)组织实施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及供水、供气、供热、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城镇内涝防治、垃圾处理、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等城乡管理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专业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编制下达城乡管理维护改造和城乡管理专项经费年度计划;负责城乡管理维护改造经费及专项经费分配和使用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城乡管理维护改造及专项经费的切块使用计划,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城乡管理维护改造及专项经费的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乡管理收费项目的征收及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管理罚没收入的征收及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收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调整城乡管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审定城乡管理方面的价格和进行价格调控;负责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装备工作。

    (五)负责紧急状态下城乡管理系统的国防动员和城市防洪、防灾减灾工作;编制城市防洪、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做好城乡管理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区属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承担城市道路、桥涵、供水、供气、供热、市容环卫设施、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市照明、排水管网、池渠、泵站、停车场、公共站场和城市交通静态设施等的维护管理;负责夜间灯光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晋源新城开闭所的管理和路灯设施的维护;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七)负责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全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负责对全区街容整修、立面整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建物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机械清扫、喷雾降尘和汛后淤泥清理、雪后融雪清雪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全区生活废弃物、医疗废弃物、餐厨垃圾、废旧电池、装潢垃圾等特定污染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垃圾、粪便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开发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渣土治理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不洁车辆、市政、环卫等特种车辆的监督管理和车辆清洗装饰站(点)的设置及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市容环卫配套设施设置和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容环卫机械设配配备、验收及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污水和再生水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九)负责城市管理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区市政公用、建筑、园林绿化、市容、工商(无固定场所的无照经营)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渣土车辆及渣土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乡管理的行政复议、投诉和应诉工作,规范城乡管理行为。

    (十)对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对全区燃气、供热、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参与编制全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制定全区城市绿化计划和有关绿化工程的预算、决算;负责公园、游园、绿地、城市亮化等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监督管理;负责重点节假日城市街头、广场、公园的绿化美化工程;负责全区绿化道路养管;负责区属范围内树木移植、栽种、存档和监督管理;负责古树名木的调査发现,建档落实,管护责任。

    (十三)监督管理城乡管理行业安全质量工作。督促、指导本辖区内城乡管理系统的生产运营安全、质量、消防工作;指导本辖区内重点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拟定、落实、考核工作;督促本辖区内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所辖市政公用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晋源区城乡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3个,分别为: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市政综合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晋源区城乡管理局内设办公室、人事股、财务股、安全股、法制股、市容股、项目管理股、绿化股、燃气股、供热供水股、供电股、值班室等科室。

    负责人姓名

    王保中 晋源区城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

    太原市晋源区景明南路11号。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51-6592610。

     


党政机关

主办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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