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源区发改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本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
第三条 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行政执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的公示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要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
(二)通过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向公众发布
(三)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信息,并实现与上级政府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设有搜索查询功能,方便群众查询。
第七条 行政执法需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局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 发改局执法监督电话及传真:0351-6592071
地址:晋源区延盛街23号
晋源区发改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晋源区发改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晋源区发改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发改局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照相机、摄像机及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照相机、摄像机及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四条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执法单位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二)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人数、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四)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七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晋源区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及本局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行政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局长批准后延长,一般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八条 我局收到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条 局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机构职能
(一)区发改局主要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分析全区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政策建议。
(三)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
(四)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负责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五)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融资结构调控目标及政策措施。
(六)规划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及相关政策。
(七)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体育、文物等发展政策。
(八)负责全区能源电力行业管理,监测全区能源发展状况,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九)协调并开展军民融合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指导粮食产业发展,管理区级粮食储备,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十一)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股室
局机关下设两个事业单位,为太原市晋源区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和太原市晋源区项目推进中心。局机关与下属事业单位实行混岗制,设有办公室、党建中心、综合经济股、社会发展股、粮食股、能源股、价格管理股、重点项目办公室、国防动员办公室、人事财务股10个职能股。
负责人姓名
胡芮锋 区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延盛街23号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51—659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