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交通运输局

    晋源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晋源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山西省行政执法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我局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将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负责审核、监督各科室进行相应的公示。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主动公开我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诉举报电话、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主动公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

    第八条 主动公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等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上级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和政府文件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

    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山西、信用太原等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传统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门厅、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政府审改办、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机关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执法承办科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科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六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八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办公室和稽查大队要确定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晋源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部门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整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行政处罚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听证告知书、集体讨论记录、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行政检查文字记录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调查文书,责令整改文书,送达回证,行政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内部程序审批文书等。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稽查大队应根据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采取合法、规范、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启动行政监督检查,要记录检查的依据、来源、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等内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记录:

    (一)启动行政监督检查的审批表、通知、会议纪要等;

    (二)编制年度行政监督检查的计划(方案);

    (三)上级布置、交办、转办的文件;

    (四)指定或者委托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指定书、委托书;

    (五)其他反映行政监督检查启动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七条  行政备案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环节的,应当对踏勘、评审等环节实施全过程记录。内容包括:相关通知文件、签到表与议程行程、现场记录、踏勘报告、评审报告等。

    第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调查取证时,应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对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应予以保存。对当事人、证人等询问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按照需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需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具《证据保存清单》。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或《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
    调查结束后,应当起草《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第九条组织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要记录检查的方式、内容、证据、结论等,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记录:

    (一)现场检查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二)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三)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五)指定或委托法定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的,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等文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及记录。

    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检查人员应进行记录。

    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检查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附在法定文书后一并组卷,妥善保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张贴在违法用地现场,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十三条  应当根据执行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检查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调查取证、对涉案物品进行审核、备案、听证的情况、实施鉴定的情况;

    (六)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采取留置和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五条  决定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决定移送监察、任免机关的,应当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向有关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六条  符合结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稽查大队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保存、使用。

    稽查大队内勤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管理。

    第十八条  稽查大队内勤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电子档案的管理,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可靠、完整、真实、可查。

    第十九条  需要申请复制、查看相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主管局长同意,可以复制、查看,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行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晋源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晋源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项制度相关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

    请查看附件:

    晋源区交通局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单.xls

    晋源区交通局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及流程.doc

    晋源区交通局 行政执法事项和权责清单.xls

    晋源区交通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xls

    晋源区交通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jpg

    晋源区交通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xls

    晋源区交通运输局 重大执法决定审核人员名单.xlsx

    工作职责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管理。

    (二)承担涉及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负责全区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承担农村客运路网规划、场站点设置等特许经营权资源的市场配置职责;承担全区综合运输协调工作。负责农村公路道路技术规划、安全设施规划及社会停车场站规划和管理。

    (三)组织实施全区公路、水路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拟定全区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四)承担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责任,组织并监督实施全区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管理交通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农村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与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水路运输及航道管理。

    (五)承担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行保障、应急救援、通信导航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全区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提出全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地方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对全区交通国有资产的投融资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辖区内公示货物装载的站场、集散地等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实施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监督管理。

    (八)承担全区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全区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水路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计以及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全区农村公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运营、路政、治超等监督管理工作。

    (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动员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十)指导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统计信息发布和公路水路行业科技开发、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工作。

    (十一)承担全区交通运输领域行政监督、行政裁决等行政职能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全区治超工作,加强货运源头治理,建立并启动违规违法“双超”车辆的责任倒查机制。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区交通运输局要减少微观管理事务,从制度安排上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交通运输系统职能转变,加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推进交通运输体制改革。

    内设机构

    局机关下设办公室、局人事财务科、局安全治超办公室。

    负责人姓名

    孟建勇   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

    晋源区景明南路7号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51-6592296。


党政机关

主办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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