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源区科技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行为时,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将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涉及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股室职能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行政执法股室要依法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事前信息:
(一)执法主体:主要公示局机关内设执法股室的名称、职责权限、管辖范围、执法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范围、执法证件号码及有效期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依据区科技局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区科技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服务信息: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依据、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方便群众办事;
(五)其他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行政执法股室要依法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事中信息:
(一)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
(二)执法岗位:在执法股室要主动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责和行政执法事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等内容。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执法依据,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依法配合执法的法定义务,以及需要补正的材料等;
(四)其他依法应当事中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股室要依法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事后信息: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二)其他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包括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执法机关、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实施公示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未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情况,经调查核实属于行政过错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在网络平台的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0年7月16日起施行。
晋源区科技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音像设备由局办公室保管。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0年7月16日起施行。
晋源区科技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区科技局重大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晋源法治执【2020】6号关于转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清单指南流程图参照式样>的通知的要求,结合科技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区科技局在作出行政许可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与科技监督科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第三条 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法规科法制审核,局主要领导审定或局务会审议决定。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中具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晋政办发〔2017〕167号)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情形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五条 相关执法科室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重大执法决定初步意见,并送法规处审核。审核后,由相关执法科室提请局主要领导审定或报请局务会审议。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做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作出后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送法规科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执法科室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执法科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充分尊重局法律顾问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 执法科室应当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正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执法科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反馈执法承办科室。执法科室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执法科室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采纳法规科出具的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与执法科室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行政执法承办科室报请局长决定。
区科技局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和执法科室的意见,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执法科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的承办人、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6日起施行。
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区重大(重点)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实施全区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市重大(重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重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重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全区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编制全区重大(重点)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全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区域内重大(重点)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贯彻落实省、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重点)任务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
(七)牵头组织开展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保密工作。
(九)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我区相关部门和企业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全区重点引进外国专家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高端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二)积极助推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贯彻落实太原市可持续发展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开展可持续发展领域科技需求分析,提出区域内可持续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建议并监督实施。
(十三)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
2.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全区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
3.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科技智力工作。
内设机构
局机关下设:办公室、技术股、科普股三个股室
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太原市晋源区可持续发展中心
负责人姓名
徐宝明 太原市晋源区科学技术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
太原市晋源区贞观街30号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351-6592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