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

    晋源区民政局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晋源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民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第八条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股室意见和分管局领导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应注明理由。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 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 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 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对证据保全标的进行复制、拍照、录音录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部门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 ,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一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二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四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

     (一)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三) 代履行;

     (四)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股室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民政局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评议考核 。

    第三十二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 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

    (四) 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晋源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六条 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晋源区政府门户网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司法行政、编制等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局务会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三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执法承办股室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中公示程序

    在执法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第三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八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事项,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四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一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由局办公室会同执法承办股室调查核实后,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晋源区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太原市民政局依法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局班子会议研究。

    第四条 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作出撤销主体资格、限期停止活动、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两千元以上的;

    (三)拟做出重大、复杂事项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六)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案件承办科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对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处理。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政策法规科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

    请查看附件:

    晋源区民政局 行政服务管理流程图.doc

    晋源区民政局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doc

    晋源区民政局 行政执法人员和事项清单.doc

    晋源区民政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doc

    晋源区民政局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流程图.docx

    工作职责

    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承担对全区社会团体、非公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社会救助政策,统筹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区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初步核对工作。

    (五)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承担全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及标准化处理工作,负责指导镇(街道)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协调指导行政区域内边界争议的调整和争议调处。

    (七)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全区婚姻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全区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落实残疾人福利制度。

    (十一)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组织实施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表彰工作。

    (十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十六)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内设机构

    局机关下设党务办(社会组织股)、综合办、计财股、基政股、社区股、婚姻登记股、安全和养老股,另有区社会救助中心和区中心敬老院两个事业单位。

    负责人姓名

    荆晓伟 太原市晋源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

    太原市晋源区景明北路9号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51-6592158


党政机关

主办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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