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

    晋源区司法局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晋源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结合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晋源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公开政府网站将本单位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依据本系统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局机关相关股室、各司法所、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对应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各司法所、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内容;同时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六条  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要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受理机构:晋源区司法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晋源区景福北路8号 区司法局办公室;邮政编码:030025;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正常工作时间;联系电话:6592906;电子邮箱:jinyuansifaju@163.com。

    第七条  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局机关各股室和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公示办理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标准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  对不涉密、不涉及隐私保护可以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5)国家、市和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市政府、区政府两级网站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编制和完善《晋源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相关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局机关各股室和各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股室和各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七条  应当构建完善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八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全面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九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提出予以更正;区司法局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晋源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市司法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本系统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保证司法行政工作依法进行的制度,其内容包括执法公示和服务公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将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事项依照本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六条 结合我区实际,司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涉及对履行行政执法权责、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等司法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记录方式主要为书面记录和音像记录。

    一、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的全过程都要进行书面记录,做到工作留痕。对涉案件人员、当事人申请情况和投诉、举报情况要进行登记。调取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部门股室负责人、司法所负责人或局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理由充分,告知涉案件人员、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二、音像记录

    对司法行政开展行政执法的一些重点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1、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4种情形:(1)申请或办理重要案件的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音像记录;(2)在投诉、举报的接待地点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音像记录;(3)调查取证时,询问涉案件当事人或证人、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4)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2、可以进行音像记录的有2种情形:(1)调查取证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2)留置送达时选择适用。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晋源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结合工作实际,确定重大执法决定范围为:对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而以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人员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罚款警告行政处罚。

    第三条 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我局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为局行政执法监督股。

    第四条 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内设法制审核部门提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内设法制审核部门审核,应当由案件分管领导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抄送局内设法制审核部门备案或提交存根复印件。

    第五条 内设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 内设法制审核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内设法制审核部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部门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内设法制审核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九)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十)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上级单位及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内设法制审核部门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部门。

    第十条 办案部门收到内设法制审核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我局办案部门对内设法制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向上一级行政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律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部门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

    请查看附件:

    晋源区司法局 行政执法办事指南表.xlsx

    晋源区司法局 行政执法服务管理事项流程图.doc

     

    工作职责

    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党组日常事务,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制定本系统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关制度并组织落实。承办局党组会议,落实会议议定事项。配合党支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研究部署、责任分解、落实、检查和考核。负责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意识形态领域的分析研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政策并督促落实。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司法行政年鉴、史志的编撰工作。负责配合对外新闻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信访、扶贫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承担全区司法行政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督促各单位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负责拟订本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科技信息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评审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系统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落实司法行政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中央、省、市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司法所的经费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装备财务计划编报统计、警务装备管理、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法制工作股。

    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赔偿要求,办理行政赔偿有关事宜。负责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举证、答复等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重大行政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

    负责全区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街(镇)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管理。协调行政执法投诉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全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区政府“放管服效”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

    (三)社区矫正管理股。

    负责、监督、检查全区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四)普法依法治理股。

    负责拟订全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街(镇)各部门“谁服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各街(镇)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全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五)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全区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全区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负责推进全区司法所建设,指导、监督全区司法所业务工作,负责司法助理员培训工作。指导全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全区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六)律师工作股。

    负责管理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负责全区党政机关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对区人民政府有关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论证。承办区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为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所工作。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的受理、办理和协调、督办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查支付工作。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八)行政复议股。

    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办理申请人提请和上级交办的行政复议立案工作。负责办理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负责人姓名

    胡守池  太原市晋源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

    太原市晋源区贞观街30号。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51-6592906。

     


党政机关

主办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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