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晋源分局

    工作职责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编制及生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配合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二)按权限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监督管理减排目标落实,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资金安排意见,并配合做好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对晋源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警预测。配合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示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在市生态环境局的统筹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中我区应承担的具体任务。

    (十一)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接、协调、台账管理、整改销号以及案件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授权,对各镇(街)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执行不力的移交纪检部门实施监察问责。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依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十三)组织指导和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工作,组织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科技应用。

    内设机构

    分局内设科室为办公室、业务科,局机关下设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晋源大队、太原市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晋源生态环境监测站。

    负责人姓名  

    李俊伟  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

    晋源区晋源新城景明南路9号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51-6592322         


党政机关

主办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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