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商务局

    晋源区商务局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晋源区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办事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规范自身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晋源区商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本机关及所属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监督电话等,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示公开内容包括事前公开内容、事中公开内容、事后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开《晋源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晋源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  事中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事后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以及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包括“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下列内容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五)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九条  商务行政执法公开的形式包括:

    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网站、公示栏、咨询电话、手册、图表、宣传材料等,便于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由晋源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源区商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日常调阅监督工作,按照《晋源区商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记录和保存部门对涉及单位秘密、职工和读者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记录和保存部门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第六条  严禁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监控图像信息。 

    第七条  任何外单位或个人因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须书面申请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记录和保存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局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八条  因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行政执法机关的部门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调阅工作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十条  由局承担法规工作的科室不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部门的调阅工作台帐及记录信息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因管理混乱,措施不到位,导致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被外泄、或破损、灭失的,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构成渎职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晋源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源区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按照《晋源区商务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法制审核的措施。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在提交局领导批准或向上级机关报送之前,应当经过法制审核。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承办机构按本制度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六条  法制审核的内容:

    (一)本局是否有管辖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时效;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和初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七)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第七条  法制审核的时限。

    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承办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局分管法治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承办机构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局领导审批或集体讨论。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晋源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查看附件:

    晋源区商务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表.xlsx

    工作职责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省、市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章草案、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参与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商业业态的发展;推进科技进步、技术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三)负责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监测;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的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

    进出口商品管理、技术目录;拟定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的工作。

    (五)贯彻省、市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对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进行指导;推动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全区拍卖业、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汽车回收、商业特许经营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市场及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实施、拟定餐饮业、旅店、洗浴、美容美发、洗染等服务业等级标准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七)负责我区涉及世贸组织事务的研究和服务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参与组织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全区产业损害调查;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与涉及我区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八)组织实施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贯彻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负责协调外派劳务和出境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内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拟定并执行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申报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组织实施口岸建设发展规划;推动电子口岸建设。

    (十一)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拟定和分解全区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对外合作、投资促进工作的统计、分析、督查和考核,提出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建议。

    (十二)负责区重点投资领域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策划、包装、推介、签约工作;负责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全程跟踪、服务和督导;协调、指导投资商投诉受理工作,受理投资商投诉事项。

    (十三)负责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组织协调参加国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协作、合作活动;制定会展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全区重大招商引资、投资促进活动;负责组织全区性投资洽谈会、博览会、研讨会等活动;负责组织参加国际国内大型投资洽谈会、博览会、研讨会等活动;推进以“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和参加投资洽谈相关活动。

    (十四)承办国(境)内外政府和企业经贸代表团来区考察访问,以及我区政府和企业经贸代表团赴国(境)内外考察访问的联络、接洽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招商引资、投资促进相关信息的收集、筛选和发布,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区招商引资项目库、专家库和重要客商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和管理。

    (十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十七)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内设机构

    局机关内设办公室、经济运行股、党建组宣股、市场秩序股、安全监督股、财务股;另设供销联社、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两个事业单位。

    负责人姓名

    左力祺 晋源区商务局局长。

    办公地址

    晋源区景福北路8号。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51-6593019。


党政机关

主办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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