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瑛园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畅宝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晋0110劳人仲案〔2026〕147号)已作出仲裁裁决书。因通过直接、邮寄等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现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晋0110劳人仲案〔2026〕147号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山西国瑛园食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畅宝丽工资46200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仲裁庭地址:晋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13室
办公电话:0351-6592879
太原市晋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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