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东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红仁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晋0110劳人仲案〔2026〕65号)已作出仲裁裁决书。因通过直接、邮寄等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现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晋0110劳人仲案〔2026〕65号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山西东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红仁工资19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仲裁庭地址:晋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13室
办公电话:0351-6592879
太原市晋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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