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
2、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丰富文化服务内容。
3、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完善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文化服务效能。
4、坚持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科技相结合,运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发挥社会教育功能,提高公众、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养。
5、公民和其他组织可依法成立文化服务领域社会组织,参与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依法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文化服务设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加强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保障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7、完善文化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积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全民艺术普及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8、按照国家规定,本馆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及时更新并公示文化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将及时公告通知。
9、依托“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站,培养特色文艺团队,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10、公众使用文化设施时,应遵守秩序,爱护设施,不得损坏设施设备和物品。
1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12、本《行业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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