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源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本系统依法履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家、省、市关于“三项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 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形式。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卫体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组织领导,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工作落实。
第六条 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音像记录、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 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应适用国家及省级等部门统一的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应当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事项、内容、环节、方式等要求。
第九条 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逐步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二)扣押财物的;
(三)强制拆除的;
(四)代履行的;
(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
(二)检查、调查、询问、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
(三)举行听证的;
(四)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
(五)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执法现场环境;
(三)行政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开始前,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检查设备性能、电量和储存空间等状况。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开始后,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由、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然后进行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突发故障、天气恶劣、现场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不停止执法行为,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 拍照、录音、录像的,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实施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应符合规定,不得妨碍执法活动,如实记录,不得随意编辑。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 纸质文字记录、电子文档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归档、存储。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委机关指定的储存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存储。执法案卷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未经机构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按照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应不定期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实时调阅,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购置、维护、管理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 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存储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原始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 布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妨 碍、阻挠执法人员进行文字、音像记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晋源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三项制度”的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卫体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体系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负责法制审核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卫体局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参照本制度。
第六条 卫体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组织领导,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工作落实。
第七条 法制审核科应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按照原则上不少于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事项标准,另行下发。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 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科应当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 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 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执法承办 科室或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审核科留存归档。如在网上流转程序中完成法制审核的,不再单独出具书面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科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和机构交送的完备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卫体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和机构应当采纳法制审核科出具的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与法制审核科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和机构报请负责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和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和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审批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受委托组织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及受委托组织,可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制度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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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国民健康和体育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健康和体育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统筹规划卫生健康和体育资源配置,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和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组织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三)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执行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指导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服务工作,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六)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服务、技术、质量、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监督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拟订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拟订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督管理,统筹推进中医药振兴工作。组织实施中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 组织实施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区体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体育发展战略,协调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区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十四)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体育场馆(地)和设施的建设及布局。研究拟订全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依法管理并发展体育市场,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十五)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落实区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十七)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晋源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以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为目标,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内设机构
办公室、财务股、人事与规划与信息股、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促进股(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医政医管股(太原市晋源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基层科教股、妇幼健康股、中医管理股、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老龄与家庭发展股、体育工作股。
负责人姓名
段建 晋源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
晋源区景明北路1号。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51-659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