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29 | 发布时间 | 2024-07-29 |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首次公开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主体 | 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殡葬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殡葬改革,协调推进殡葬改革与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晋源区农村(含村改居)绿色惠民殡葬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晋源区民政局 晋源区财政局
2024年7月29日
晋源区农村(含村改居)绿色惠民殡葬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的通知》(并民发〔2024〕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殡葬改革步伐,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协调推进殡葬改革与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范围
此次绿色惠民殡葬办法实施范围为:在太原市辖区办理火化事宜的晋源区户籍的农村(含村改居)居民。
二、奖励标准
1.符合奖励范围的人员死亡后,自愿火化遗体,奖励逝者家属或丧事承办人3000元;采取骨灰墓安葬并且骨灰墓独立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骨灰墓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或采取节能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和深埋等绿色殡葬的,奖励逝者家属或丧事承办人1000元。
2.符合奖励范围的人员死亡火化后,逝者家属或丧事承办人办理丧事符合所在村(居)的村(居)规民约、红白理事会章程和镇(街道)制定的简办标准,且遗体存放不超3日火化的,奖励逝者家属或丧事承办人1000元。
三、申请程序
逝者为具有晋源区户籍的农村(含村改居)居民:
1.家属或丧事承办人到逝者户籍地镇(街道)民政办领取《晋源区绿色惠民殡葬奖励金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经所属村(居)委会确认盖章,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后加盖公章。
2.家属或丧事承办人携带《晋源区绿色惠民殡葬奖励金申请表》原件,持逝者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火化发票和安葬(放)地照片(远近各1张),到晋源区民政局办理绿色惠民殡葬奖励金领取事宜。
经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奖励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四、经费保障
晋源区民政局根据当年绿色惠民殡葬奖励金开支情况,核定全年奖励金数额后,向区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计划,列入财政预算,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五、监督管理
绿色惠民殡葬奖励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区财政局配合区民政局联合督查,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法。
六、约束机制
经市政府同意,我区于2014年1月1日起,全域划定为火化区,为逐步实现全区范围内的遗体火化,凡在火化区内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当实行火葬。对违法进行遗体土葬的逝者家属或查实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人员,将依法按照《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七、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规范管理。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绿色惠民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项工作,确保顺利推行绿色惠民殡葬奖励政策。
(二)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强化协调配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好绿色惠民殡葬奖励工作,加强奖励金的使用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杜绝发生挪用、侵占和截留等问题;区财政局要落实绿色惠民殡葬奖励金,确保奖励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各镇(街道)、村(社区)红白理事会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对服务对象的审查工作,确保绿色惠民殡葬奖励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区财政、区民政和各镇(街道)等要加强协调联动,强化督导检查,加大对违法进行遗体土葬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奖励金发放工作纪律的,从严处理;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八、试行时间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晋源区民政局。

晋公网安备140110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