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行政审批局

    晋源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太原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局在行政检查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执法主体。公示本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处室、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第七条  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

    第八条  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九条  执法权限。公示本局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第十条  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第十三条  监督举报。公开本局办公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章  公示载体

     十四条  各执法机构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程序

    十五  本局结合省、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十六  本局及其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十七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本局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公开和更新工作由执法机构具体负责。

    十八  本局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九条 本办法由晋源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太原市晋源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5号),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全局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资料及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内部审核、文书送达、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要逐步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机制,规范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样本;要加大相关设备投入,对需要现场执法的处室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要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确保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文明、有序地开展。

      第五条 要逐步推行行政许可案卷电子化,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执法人员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种类、场所、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许可全过程实施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条  文字记录包含收取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出具的行政审批文书、现场踏勘记录、检查核查记录、调查取证笔录、鉴定意见、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审批表、送达回证、签收登记等书面记录。

      第八条  音像资料包含拍照、录像、视频监控以及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记录的许可行为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审批人员、许可过程等信息。

      第九条  电子数据包含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的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全过程的信息。

      第十条  各审批处室办理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应将有关资料及时录入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申请人网上申报的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记录许可全过程电子信息。尚未纳入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的事项,直接留存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大厅通过监控设备实时监督记录业务办理过程,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进入监控区域提示标语。

      第十二条  在政务服务大厅以外进行现场踏勘、检查核查等执法活动的,在利用文字记录、电子数据记录许可过程的同时,还应使用照相机、摄像机或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资料记录。

      第十三条  音像资料重点记录行政许可现场环境、与许可结果有直接关联的重要证据、送达执法文书等情形,以及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晋源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许可案卷管理相关要求,要加强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按规定期限保管。

      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资料应及时形成许可案卷归档;音像资料应及时将信息保存至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或者复制到存储介质,并归入许可案卷;电子数据应完整、准确、规范,安全存储在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确保随时调取使用。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大厅监控数据,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六条 要加强信息化硬件和软件维护,保证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存储安全。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行政决策、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舆情应对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情况纳入局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审批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致使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二十一 本办法由晋源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太原市晋源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晋源区行政审批局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审批局政策法规股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应当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依职权变更、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许可决定,政策法规股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承办股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股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四)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书代拟稿;

    (五)相关证据、勘验评审资料; 

    (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七)涉及许可标准自由裁量的,应提供相关自由裁量标准;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股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影响法制审核的,可以要求承办股室在指定时间提交完整。未在指定时间提交影响做出法制审核意见的,政策法规股报请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七条 承办股室提交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许可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政策法规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许可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相关资料不齐全,影响做出法制审核意见的,退回相关承办股室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审批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承办股室对政策法规股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承办股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政策法规股复核;对疑难、争议问题,一并提请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经政策法规股法制审核后,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局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批准该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股向审批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在案。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政策法规股调阅重大行政许可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受理承办股室在向政策法规股报送材料时,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完整,造成重法制审核意见错误的,由受理承办股室承担责任。

    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承办股室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将案件报送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审批人员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导致案件处理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承办、审批人员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 本办法由晋源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请查看附件:

    晋源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行政执法音像设备配备管理制度.doc

    晋源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x


    晋源区行政审批局 各股室办事指南:

    晋源区行政审批局 交通运输办事指南.doc

    晋源区行政审批局 农村农业办事指南.docx

    晋源区行政审批局 社会服务股办事指南.doc

    晋源区行政审批局 市场二股办事指南.docx

    晋源区行政审批局 市场一股办事指南.doc

    晋源区行政审批局 投资股指南.docx

    晋源区行政审批局 现场勘查办事指南.doc

    晋源区行政审批局 住建水利事项办事指南.docx

    工作职责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务信息管理等政务改革和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协调、监督、推进全区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及全区政务改革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政务改革和管理有关重大和长远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各部门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政务改革举措。

    (三)负责推进全区政务服务体系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审批服务运行评价标准,建立相应考核评价机制。负责优化简化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流程,梳理编制公布“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清单,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负责推进“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改革。

    (四)负责组织推进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区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工作。负责推进区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区改革部署,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机构集中,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指导镇(街)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等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推进全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推进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六)负责制定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政府集中采购中介服务标准体系,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和机构。负责对进入区级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府集中采购平台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建设全区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

    (七)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全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以及运行管理、开发维护和升级迭代。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区政务服务向移动端、自动端延伸,实现政务服务“智能化、自助化、移动化”。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各镇(街)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等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政务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全区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政府各部门业务协同和政务数据资源融合共享。负责建立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相关制度、标准体系,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承担“政务云”平台建设,建立“政务上云”制度、标准体系。统筹管理区级政府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和资金。

    (九)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体系建设。负责整合各类监管信息资源,汇集全区各监管部门监管业务结果数据。负责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开展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承办、转办和督办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政府集中采购相关投诉举报,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十)承担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职责。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与区委编办有关职责分工。区委编办负责组织推进和完善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统筹协调权责清单管理和执行情况监督。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具体承担区级权责清单梳理规范、动态调整等相关管理工作,对镇(街)权责清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务服务管理股、政策法规股、政务信息管理股、督查股、投资项目股、现场勘验股、社会服务股、市场服务二股、市场服务一股。

    负责人姓名

    王文记  太原市晋源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

    太原市晋源区贞观街32号。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51-6592287。

     

     


党政机关

主办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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