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局

    晋源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晋源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需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局行政审批科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由局行政审批科统一对外公开。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七条 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查询应急管理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局领导审批。

    第八条  本局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晋源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执法科室和受委托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下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

    下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形式。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太原市晋源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音像记录、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逐步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二)扣押财物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

    (二)检查、调查、询问、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

    (三)举行听证的;

    (四)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

    (五)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执法现场环境;

    (三)行政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开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检查设备性能、电量和储存空间等状况。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开始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由、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然后进行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突发故障、天气恶劣、现场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不停止执法行为,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实施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应符合规定,不得妨碍执法活动,如实记录,不得随意编辑。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六条  纸质文字记录、电子文档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归档、存储。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指定的储存器。

    行政执法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未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执法科室、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相关科室、队应当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实时调阅,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存储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原始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文字、音像记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晋源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我局行政审批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行政审批科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队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二) 停产停业; 

    (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一) 查封、扣押; 

    (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以本局名义作出的,承办案件的科室、队在报局领导班子研究审批前,应当送行政审批科进行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我局名义作出的,由我局的执法科室、队在案件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行政审批科进行审核。执法科室、队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行政审批科进行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承办部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局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 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分管局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承办科室、队,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队对行政审批科作出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行政审批科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承办科室、队,承办科室、队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长决定。 

    第十五条 承办案件的科室、队应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将案件相关材料报区政府法制办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

    请查看附件:

    晋源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服务管理事项及流程图.doc

    晋源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人员名单.doc

    晋源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doc

    晋源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晋源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doc

    晋源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主体名录.doc

    晋源区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doc

    工作职责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太原市晋源区委办公室、太原市晋源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晋源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源委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太原市晋源区应急管理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各镇(街)、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指挥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消防、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区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镇(街)及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预测预防,负责地震应急指挥系统规划建设和震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划拨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镇(街)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管理本区工矿商贸行业(职责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煤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和区际之间应急救援合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全区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减灾委员会、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上述委员会、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八)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和其他行政职权事项等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 ,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地灾隐患点管理、防火防灾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区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在煤炭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方面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区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全区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区发展和改革局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预防煤矿和涉煤企业超能力生产,防止引发安全事故。

    (3)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未取得煤炭采(探)矿许可证采 (探)矿、已取得煤炭采(探)矿许可证超层越界采(探)矿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4.与区直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区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分别承担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

    内设机构

    我局内设股室有:办公室、财务股、安委办工作股、企业监管股、综合减灾救灾股、防震减灾股、政策法规股、培训教育股、火灾防治股、防汛抗旱股(地质灾害防治股)、安全基础股。

    局机关下设三个下属单位,分别为:太原市晋源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太原市晋源区防震减灾中心、太原市晋源区公共安全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人姓名

    常  春  太原市晋源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

    太原市晋源区景福北路4号。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51—6592031

     


党政机关

主办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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