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晋源政发〔2024〕15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02 | 发布时间 | 2024-08-02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首次公开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主体 | 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晋源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依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晋源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晋源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目的
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太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太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应对
1.4.1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1.4.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1.4.3 突发事件应对主体
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应对,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超出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申请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涉及跨区级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援,控制事态扩大蔓延,把事件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事件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事件,由本单位负责事件先期处置。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主体。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资源整合,协同应对。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综合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及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做到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充分应用网络信息等高新技术,开发建设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7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镇(街道)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7.1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总纲,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7.2 镇(街道)应急预案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及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结合镇(街道)实际情况而编制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7.3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村委会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单位和基层组织内部突发事件应对的工作方案。
1.7.4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包括指挥机构组成与主要职责、不同情况下响应处置的程序与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事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太原市晋源区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总指挥部”)、区专项指挥部、区现场指挥部、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区总指挥部是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区专项指挥部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应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区现场指挥部是区总指挥部或区专项指挥部视情设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处置机构;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配合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处置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并做好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指挥工作。
2.1 应急预案体系
2.1.1 区总指挥部设置
总 指 挥:区 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副 总 指 挥:其他副区长和政府办主任
成 员 单 位: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公安晋源分局、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城乡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交警晋源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区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区总指挥部职责
2.1.2.1 区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2)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总体预案、发展规划;
(3)统筹推进综合减灾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工程项目建设;
(4)研究解决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等问题;
(5)研究决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其他事项。
2.1.2.2 区总指挥部领导主要职责
(1)总指挥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相应应急响应;
(2)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
(3)副总指挥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及其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3 区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及应急资源支持保障工作;
(2)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
2.1.2.4 区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督促落实总指挥部决策部署;
(2)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相关行业领域减灾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工程项目建设;
(3)收集、统计和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工作;
(4)督促、检查各专项指挥部应急准备工作;
(5)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有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6)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承担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等指挥机构联络工作;
(8)指导综合性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各专项指挥部应急管理工作。
2.2 区专项指挥部
为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区级专项指挥部。
区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统筹协调相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总体规划、重要措施,指导协调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善后工作,组织指挥应急响应程序工作,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区总指挥部交办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其他事项。
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
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防控治理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突发事件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突发事件救援行动,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和协调推进恢复重建工作,报告和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指导镇(街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2.3.1 现场指挥部设置
本区发生或区外发生可能波及我区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2.3.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
(2)在区总指挥部或区专项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3)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4)统筹协调驻地部队、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上级政府领导或指导工作组抵达事发地现场处置,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处置工作任务。
2.4 镇(街道)应急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设立本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和先期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领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他危险因素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他危险因素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部门建立健全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对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及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单位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部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公共卫生保障能力、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相关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部门和单位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居(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员队伍,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任务。
3.2.2 预警。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
(2)预警发布和解除。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可由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承担。
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预警发布机构及时变更或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学校等特殊场所,采取有针对性地预警方式进行预警。
(3)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和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9)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解除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该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部门、镇(街道)、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公民个人等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2)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及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事件态势、现场处置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涉及国家秘密的,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3)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区总指挥部办公室及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构建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与区总指挥部办公室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之间的信息传递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村)委会根据自身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积极采取自救互救措施,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外事办等部门积极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驻外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3.3.3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措施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区直部门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初判为一般突发事件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配合上级指挥部(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4 指挥协调
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运行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工作组到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与其对接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3.5 处置措施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协同有关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人工侦检、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信息,分析研判现场情况及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排查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转移危险物品,保护重要设施,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启用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财政预备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8)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组织开展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做好安抚工作。
10)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1)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2)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3)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14)法律法规规定和抢险救援实际需要的其他措施。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2)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3)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4)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6)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7)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8)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9)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10)为降低或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等重点核心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6 社会动员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居(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按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企业、事业单位服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事发地公民服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或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3.7 扩大响应
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按照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应对。
3.3.8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门统筹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区委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信息。
3.3.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逐步停止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4 恢复重建
3.4.1 善后处理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与司法援助。对应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区专项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调查与评估情况。
各镇(街道)、各部门于每年1月底之前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并向区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4.3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以及倒损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资金、物资和技术指导等需求。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区人民政府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健康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住建、城乡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建立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驻地部队和民兵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军地应急管理信息互通。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由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支持居(村)委会以及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充分发挥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组织作用,引导各类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根据实际需要,有关部门提出征用补偿和救助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4.3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大型商超、便利店、蔬菜批发市场等保供骨干企业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调运、储存、销售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蔬菜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人社局等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供应;区发改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储备和供应;区应急局负责保障因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和援助。
在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可以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4.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建立健全卫生应急体系,组建本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人社局等部门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和场地。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 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交通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建立健全应急物流体系和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等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区交通局、公安晋源分局、交警晋源大队等部门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调度和畅通,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
4.6 治安保障
公安晋源分局、交警晋源大队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7 避难(险)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原则,在原有避难(险)场所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险)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4.8 公共服务保障
相关部门加强公共服务保障工作。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供水、供热、供气等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供电企业开展应急处置。
区发改局负责电子政务外网应急保障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政务网络等运营单位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区城管局负责做好污水检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工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区应急局协调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区司法局负责收集学习应急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业务水平,为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支持;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服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区应急局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2)应急预案编制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备案与衔接
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原则。区应急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制定修订,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区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制定修订,与区应急局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局。
区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修订,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区应急局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
镇(街道)应急预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修订,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5.3 预案演练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村)委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演练。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宣传和培训
(1)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区教体局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干部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5.5 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本单位职工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不可克扣工资待遇和福利;对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应急处置不力,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村)委会等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6.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2020年4月22日印发的《晋源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晋源政发〔2020〕9号)同时废止。
附件:晋源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牵头(责任)编制.pdf
- 相关文件关闭
- 关于《晋源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晋公网安备140110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