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晋源政发〔2024〕2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26 | 发布时间 | 2024-09-30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首次公开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主体 | 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提高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有效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和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全面评估工作的通知》(并司发〔2024〕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2022年版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制定《晋源区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各镇(街道)根据该清单,及时制定本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一、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调整情况
在深入各镇(街道)现场调研、实地走访、召开初步评估会议的基础上,对照《山西省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参考目录》(2022年版),结合法律法规废止修订情况,全面梳理和调整我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通过合法性审查,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删除“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处罚”和“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2.对六镇(街道)取消下放“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的处罚”和“对违反规定采挖植物,采土、采砂、采石,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等行为的处罚”;
3.对义井街办、晋祠镇、晋源街办和姚村镇取消下放“对违反规定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4.对六镇(街道)下放“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和“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调整后,各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共46项,其中,承接省级下放行政执法事项30项、本级行政执法事项16项。
二、严格按照执法事项清单履职尽责
各镇(街道)要认真梳理此次取消下放事项中是否有尚未办结的执法案件,尚未办结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成并存档,坚决杜绝有案不查、立案不办的情况。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履职尽责,积极对接区级职能部门,进一步梳理承接事项,明确管理职责,不得在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的职权事项。
三、健全完善基层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树牢全局观念,强化协作配合。区直执法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行政执法业务的指导,各镇(街道)要在职权范围内配合有关区直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进一步完善线索告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形成对接顺畅、流程优化、管理规范的强大工作合力,不断提高全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区政府《关于印发晋源区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晋源政发〔2022〕23号)予以废止。
附件:晋源区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pdf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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