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晋源政发〔2025〕4号 | 成文日期 | 2025-04-03 | 发布时间 | 2025-04-03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首次公开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主体 | 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源区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晋源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晋源区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全区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源区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章 管控范围和区域
第三条 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
第四条 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
第五条 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避让河道、湖泊、水库及周边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工程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
第六条 严禁以建设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合或在楼顶、平台等公共区域搭建采光房、钢棚、阁楼等与屋顶光伏发电设备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七条 在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区域外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城乡风貌管控、城乡规划标准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重点管控区域包括:
(一)在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文物本体、历史建筑、列入征地或拆迁范围内的建筑。
(二)在城市干道、铁路、国省道、高速公路、景观带沿线以及中心城区、中心镇、重要集散广场等区域50米范围内的建筑。
(三)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或低压线路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就近电网消纳区域内的建筑。
(四)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五)鉴定为C级、D级的危旧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
(六)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废弃建筑物、高层建筑物。
(七)使用年限超过25年的建筑,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砖木结构建筑。
(八)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树木等。
(九)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十)存在其他严控安装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第八条 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和镇(街道)需结合空间管控要求,划定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限建范围。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九条 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和建设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等要求。项目设计、安装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条 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取得供电系统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屋顶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应超过该安装屋面的最高点,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得超过30厘米。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最高点不得超过屋脊。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时,不管是否有突出楼梯间,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平屋顶屋面(非楼梯间屋面)最高点1.8米(含1.8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严禁在建筑物分布式光伏支架下方、屋顶架空层、光伏逆变器等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物;光伏板严禁设置在可燃材料、环保设施上方。
第十三条 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逆变器交流侧和直流侧电缆,应采用电缆桥架分开设置,且桥架间预留一定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电缆应按照电压等级、持续工作电流、敷设环境等因素进行选型,电缆敷设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严禁90°敷设;垂直敷设时应增加横挡,防止线路因重力作用,加速线路老化破损。
第十五条 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金属支架、光伏组件、逆变器等电气设备应与建筑接地系统可靠连接,确保导通良好。
第十六条 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设置生产运行远程监控系统,装机容量2兆瓦及以上的电站应布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出入口、逆变器等明显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公示牌,明确维保单位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
第十八条 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设置干粉灭火器、消防沙、绝缘手套、绝缘剪等器材,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处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3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晋公网安备140110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