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源区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06-16
  • 来源: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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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晋源政办发〔2025〕5号 成文日期 2025-06-16 发布时间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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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主体 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晋源区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源区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旅游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山西省旅游条例》(2017年修订)和《山西省乡村民宿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晋文旅发〔2023〕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源区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旅游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旅游民宿经营用房客房数不超过14间(套),建筑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出上述规模,但位于晋源区旅游民宿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农村自建房、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房、未开放文物古建筑等合法既有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住宿设施,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超过上述要求,利用城市商业建筑或整体新建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三条  旅游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不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水利红线,不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其他生态红线区域的一级管控区内新建或扩建旅游民宿项目,其他管控区域的旅游民宿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管控规定。

第四条  旅游民宿经营的建筑物必须为合法建筑。旅游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证明。

新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旅游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旅游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利用农村自建房经营旅游民宿的,应当符合晋源区自建房旅游民宿建筑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五条  旅游民宿经营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和《太原市消防条例》《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旅游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审批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应急、逃生安全设施;

(三)应当符合晋源区旅游民宿治安管理相关要求。

第七条  旅游民宿经营应当按照晋源区旅游民宿卫生健康管理相关要求,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第八条  旅游民宿经营应当符合晋源区旅游民宿市场经营行为规范。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同时,制定并执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相应措施。

第九条  旅游民宿经营应当符合相关环保要求。污水应当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范排污行为。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餐饮油烟应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达标排放。

第十条  利用未开放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旅游民宿的,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层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并在不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的前提下,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第十一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三章  开办流程

第十二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住宿服务”。

第十三条  开办旅游民宿经营实行登记审批制度,未经登记审批不得私自开办。旅游民宿登记审批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旅游民宿登记审批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区行政审批局应牵头制定晋源区旅游民宿审批相关办法,明确审批流程及各部门分工职责等。旅游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行政审批局委托,具体受理旅游民宿登记审批工作。旅游民宿登记审批信息应当及时抄报区文旅局,并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十四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旅游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审批,提交旅游民宿登记审批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旅游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提交信息及资料如下:

(一)基本信息:包括旅游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等;

(二)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的原件和复印件等;

(三)旅游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应同时提供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利用农村自建房用于旅游民宿经营的,应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等建筑质量安全证明材料;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合规经营承诺书;

(七)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审批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旅游民宿登记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审批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区行政审批、文旅、公安、住建、消防、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成立联合审核小组,并明确工作人员,代表本部门开展民宿审核和手续办理工作,提升审批效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旅游民宿登记审批申请后,对登记审批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齐全的,及时按审批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对信息、材料不齐全或经联合审核存在问题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或整改。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时间、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和财产等安全的情形,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雷暴、大风、强降雨、强降雪等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旅游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十八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批,审查旅游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经营者不得无故取消订单,如有突发情况应当提前向消费者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一条  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管理和行业监管性质,结合晋源区实际情况,分别出台规范经营标准,构建全面、科学、可行的旅游民宿规范标准体系。

区文旅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旅游民宿发展的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旅游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及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和文物单位保护利用工作。

公安晋源分局负责旅游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区消防大队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推动旅游民宿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比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等。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按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旅游民宿经营者明码标价,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旅游民宿相关经营业务登记审批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旅游民宿依法用地,指导旅游民宿经营业主做好地质灾害的评估防治和宣传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旅游民宿建筑安全工作。

晋源规划督察组负责指导旅游民宿所在镇(街道)抓好旅游民宿风貌控制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区卫健局负责依法对旅游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区发改局、生态环境晋源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民宿经营的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自身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对旅游民宿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在日常巡查与监管中,发现辖区内旅游民宿未依法登记审批的,应督促旅游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审批;发现无照经营或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必要时报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报区文旅局组织联合执法。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旅游民宿监管工作。村(社区)可以通过自治规则、村规民约,对旅游民宿经营活动加以规范。

第二十四条  旅游民宿经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建立旅游民宿行业协会,发挥旅游民宿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旅游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旅游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旅游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监督。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旅游民宿经营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不符合建筑安全、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以及无证经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不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审批的,由相关镇(街道)上报区文旅局对接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晋源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开办旅游民宿的,原则上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登记审批,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相关要求执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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