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局

    晋源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行)

    晋源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部门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我局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科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各科室、队、所的相关公示资料。

    第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实施主体;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五)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六)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示通过省、市、区上级部门要求在规定网站公布。

    第八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我局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晋源区自然资源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晋源区自然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的实施主体为局监察队和各国土分所。

    第五条  我局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一)书面记录方式,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内部审批表等书面记录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

    (二)音像记录方式,是指通过采用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形式。

    上述书面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以书面记录为基本形式。对书面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监察队和各国土分所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  监察大队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时限相同。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十一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申请人要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监察队和各国土分所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进行书面记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补填审批表。

    我局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取证的记录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要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要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要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留存与查处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复印件必须加盖提供资料单位公章);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留存现场照片或影像资料;

    (五)举行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勘察鉴定的,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勘察鉴定意见报告等文书。   

    上述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要按规定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要在执法文书中注明。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我局不受理申请的,要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七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要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作出执法决定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并制作专家论证会记录。

    第十九条  作出执法决定前,需部门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要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要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七)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执行与送达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要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并进行记录,对实地核查情况,也可根据执法需要采用音视频执法设备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应当在核实签收人身份后记录在送达回证上,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受送达人签收时,可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

    第二十六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七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八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我局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对申请的过程及执行结果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逐步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要经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或上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视频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晋源区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太原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是指局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七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区别情况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一)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采纳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承办机构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查看附件:

    晋源区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docx


    工作职责

    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宣传实施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等法律、法规。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统一规范的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体系。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实施本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实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推广应用。

    (五)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六)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政府公示的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负责镇(街办)、村非农建设占地审核报批;落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

     (七)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区、镇(街办)、村三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组织开展全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上报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件和全区土地征收征用件。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全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全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出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建议和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负责全区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和矿泉水及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全区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全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上报。负责全区矿业权管理。开展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基础测绘工作。负责全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全区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负责全区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全区申报测绘单位资质申报工作;承办测绘任务登记、测绘成果接收、搜集、整理及应用工作;负责测绘市场管理。

    (十四)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镇(街道)、村庄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十五)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草地、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全区林业、草地、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森林经营、利用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天然林保护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区级国有林管理机构及森林资源的管理。负责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工作。负责区级林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审工作。负责林地林木认养备案工作。贯彻国家湿地保护标准,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区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按照国家、省、市荒漠化防治标准拟订本区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十八)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区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拯救保护、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森林植物检疫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防范等工作。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在国家、省、市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指导下,负责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建、调整、撤销各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配合有关部门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相关工作。

    (二十)指导管理全区国有(集体)林场、森林公园、苗圃的经营发展,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的建设。

    (二十一)负责落实森林和草原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照国家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编制全区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十二)负责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育林基金征收工作。

    (二十三)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落实国家、省、市规定中涉及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四)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自然资源局按照国家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地灾隐患点管理、防火防灾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3)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在煤炭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方面职责分工。

    (1)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未取得煤炭采(探)矿许可证采(探)矿、已取得煤炭采(探)矿许可证超层越界采(探)矿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2)区发展和改革局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预防煤矿和涉煤企业超能力生产,防止引发安全事故。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区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煤矿较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全区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内设机构

    局机关内设办公室、总工办、党建办、财务科、地籍科、用地科、防火科、地灾科、安全测绘科、资源科、绿化科、林业技术服务科、土地综合服务科、不动产登记科、森林派出所、监察大队。

    负责人姓名

    王海全:太原市晋源区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

    太原市晋源区晋源新城景明南路3号。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351——6592313。

     


党政机关

主办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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